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