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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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