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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