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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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