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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