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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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