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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