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