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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