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交 存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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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