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交 存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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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