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交 存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