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交 存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