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交 存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