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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