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