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