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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