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