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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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