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