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