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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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