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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