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