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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