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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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