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