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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