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