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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