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