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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