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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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