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