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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