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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