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