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后续修订; (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后续修订; (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