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第六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港口保安管理、港口保安设备设施应用、港口保安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一)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二)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三)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四)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其他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