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七)受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