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四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计划》操作,并可视情填写或者签署《保安声明》。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计划》操作,并可视情填写或者签署《保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