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船舶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联系,了解该船舶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其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港内靠泊船舶和将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船舶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联系,了解该船舶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其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港内靠泊船舶和将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