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五十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查; (二)确保港口设施按本规则的规定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有效实施; (四)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载内容进行经常性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五)进行港口设施相关人员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的教育; (六)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七)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存事件记录; (八)与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九)签署《保安声明》; (十)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保安工作; (十一)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施设备; (十三)在接到船舶保安员请求时,协助其确认登船人员的身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