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四)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五)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六)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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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