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