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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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