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安评估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