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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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