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六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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