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