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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