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