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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