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七条经营主体首次申请备案,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