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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