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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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