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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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