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