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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