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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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