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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